“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和调取材料,还原了租赁、使用设备的真实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再次用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获利4000元,涉案资金数额较大。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他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最终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以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也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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