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曾发生一起标的额巨大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本案客户为【被告A】【被告B】,他们与【原告A】【原告B】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已支付140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于是,【原告A】【原告B】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诉请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起案件让被告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法律困境,他们迫切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晓龙律师来自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他还是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在法律领域有着较高的专业地位。2020年6月,他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等,众多荣誉也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案件代理初期,郑律师就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X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在一审中,针对原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郑律师逐一进行严格质证。他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律师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二审时,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律师再次精准出击。他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他的抗辩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他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我方当事人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客户对郑晓龙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专业、负责到底,让他们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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