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叶X与再审申请人龚X系同学关系,存在长期借贷往来。2001年3月15日及2004年12月15日,双方两次结算,龚X出具借条确认欠款。后因龚X未还款,叶X于2020年提起诉讼。一审支持叶X诉求,龚X不服上诉,二审调整了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龚X仍不服申请再审,宁德中院裁定再审。福建宁德地区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
在再审中,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功底,指出龚X主张最初借款仅40000元却无证据支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迫使龚X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冯从福律师曾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此案中成功阻断了龚X大幅降低债务的企图,坚持维持原二审判决关于最初借款本金为131424元的认定。
对于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的295679.85元,二审法院已进行调整。冯从福律师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准把握其中关于复利保护及本息总额上限的规定,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法院依职权的调减,维护了判决的稳定性。同时,他指出一、二审遗漏了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未扣除。
面对再审中复杂的局面,冯从福律师展现出强大的再审程序应对能力。他清晰梳理二十余年借贷流水,向法庭呈现完整事实链。并且,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的16000元还款事实,展现了诚信诉讼的态度,赢得法院信任,避免了对方就此另行主张导致程序拖延。
最终,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部分判决,变更部分判决为龚X返还叶X借款233705.6元及利息。冯从福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23万余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利息(受24%总上限约束),避免了债务被大幅削减至数万元的风险,实现了债权利益最大化。冯从福律师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获主流媒体认可,在业界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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