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狮城镇虎岗工业集中区,一场房屋租赁纠纷正悄然发酵。周宁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公司”)本以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却没想到陷入了复杂的租赁纠纷之中。
2021年5月,胜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位于周宁县狮城镇虎岗工业集中区的一处不动产,包括厂房和土地。在取得所有权裁定之前的5月8日,胜公司就与承租人陈X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其中一间店面出租给陈X作为经营场所。然而,陈X并未向胜公司支付租金,而是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的租金支付给了案外人王X。胜公司要求陈X支付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的租金及滞纳金,却遭遇了重重阻碍。
案外人王X主张其与拍卖前原所有权人灿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落款倒签为2014年的《房屋、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5年,租金共计30万元,以“以租抵债”方式支付。一审法院认定胜公司在竞拍时已知悉标的物存在复杂租赁瑕疵,且签订租赁合同时尚未取得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同时认定王X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判决驳回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这个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和陈XX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从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有着极高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认可度。
冯从福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针对一审判决中“无权处分”的错误认定,他援引《合同X》第51条(当时适用)及民法典精神,指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胜公司在签约后5日内即取得所有权登记,合同效力理应得到认可。
在二审阶段,冯从福律师团队迅速调取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查封记录及在先判决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显示,案涉租赁场所在2014年7月已设立抵押,自2014年11月起多次被法院查封,而王X主张的租赁合同签订于2017年(倒签为2014年),属于“抵押、查封在前,租赁在后”的例外情形,依法应排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同时,冯律师还指出王X与灿公司约定的租赁期限长达25年、一次性支付30万元且无付款凭证等明显不合常理之处,动摇了虚假租赁的根基。
此外,冯从福律师考虑到合同约定的日1%滞纳金过高,预判法院可能会进行调减,于是主动调整诉求预期。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冯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陈X向胜公司支付租金(自2022年5月8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8月8日,共3个月)783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8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以他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胜公司扭转了局面。他在案件中展现出的证据挖掘与时效运用能力,精准辨析法律关系的能力,以及穿透式辩护虚假租赁的能力,都令人钦佩。他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为胜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为系列44户类似纠纷确立了对后手买受人有利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类案示范价值。冯从福律师用他的专业和坚持,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使命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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