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邓某,被告是某甲有限公司。邓某在二级市场买入某甲公司股票后,因该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邓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7,236.24元。被告某甲公司虽然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应该相应扣除。
邓某当时的处境很糟糕,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还面临被告的辩解,不确定自己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毕竟涉及到近10万元的损失,这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行动。他们迅速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了邓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买入行为,还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通过这些证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徐晓律师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案件上,他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担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职务。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还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
对比邓某最初面临近10万元损失却不确定能否获赔的糟糕处境,最终能拿到38,100.05元的赔偿,这个结果还是很不错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梳理交易记录,充分论证因果关系,合理反驳被告主张,让法院能够更准确地认定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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