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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官司,不同结局背后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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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2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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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命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起案件各有曲折。有的获部分赔偿,有的诉求被驳回,背后是怎样的法律逻辑和律师智慧?
三起官司,不同结局背后的法律较量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下面这三起案件,涉及生命权、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一起都有着独特的故事和法律考量。

生命权纠纷:道路隐患引赔偿之争

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案涉村道时,车辆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他自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积累的经验,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他早年间处理过众多类似的侵权案件,对于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有着敏锐的直觉。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张居宽律师在庭审中,结合自己在劳动人事、合同X、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的知识储备,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服务合同纠纷:协议真假成关键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原告称已依约完成融资引荐等服务,被告却未按《服务协议》付款;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两第三人亦称不清楚原告及案涉《服务协议》相关情况。

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有着南京大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着深厚的功底。在庭审中,他依据自己对合同X的深入理解,对《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赵X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他执业十余年积累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开阔思路和务实作风,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有着深刻的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法律案件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合同的有效性等。张居宽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不同的案件中采取不同的策略,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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