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17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表现出色,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成果斐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努力下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争取到缓刑。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更深入地了解陈俊全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蒙Xx进行辩护。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手持器械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等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蒙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重新认定罪名,并从轻量刑,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难点。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要将其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精准把握两种罪名的区别和案件事实。其二,如何说服法院认定蒙Xx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需要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其三,各被告人之间的作用和地位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准确分析每个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行为和责任。
针对这些难点,陈俊全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从法律依据上,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本案的起因、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本案中,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诉讼技巧方面,陈俊全律师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蒙Xx在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收集了蒙Xx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的证据,强调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在本案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从罪名定性到量刑情节的认定,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谈判和诉讼过程中,他能够准确把握时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蒙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价值。对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同行来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思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类似案件时,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俊全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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