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执业五年来,遇到过不少类似案件。本案中,购房者于先生在2022年X月2X日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新房渠道整合平台,负责开发商与渠道商之间的沟通对接和协调,孙先生是渠道商,李女士是该公司员工。孙先生和李女士都向于先生作出了返佣4万元的承诺。
然而,于先生支付购房款后,却未收到返佣。于先生将孙先生、李女士以及该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科技公司认为孙先生追加其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于先生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返现责任。赵孟亮律师作为于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梳理证据链时,着重提交了于先生与孙先生、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显示,李女士明确表示“4万元的佣金在放款后且在还款一个半月以后,一次性返还”,且孙先生与科技公司已建立事实上的分销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科技公司员工,其承诺返现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科技公司承担返现责任;孙先生作为渠道商,应对科技公司的返现承担补充责任;李女士不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于先生返现4万元,孙先生承担补充责任。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赵孟亮律师在二审中,针对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抗辩。他指出,一审法院追加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科技公司应承担返佣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孟亮律师长期认为,在购房等交易中,涉及返佣等承诺时,相关条款属于高频漏洞。购房者很容易因为信任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忽视将这些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就会面临诸多困难。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返佣等承诺,一定要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加盖相关公司的公章。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更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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