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所在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某楼盘2号楼中的274套房屋用于村民还迁安置。王XX通过村委会分配,取得其中一套房屋(即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村委会还给他交付了有他本人按手印、村委会盖章的《认购协议》,不过这份协议上没有开发商盖章。2015年,开发商把房屋交付给王XX,他也入住至今。
然而,2015年12月,开发商因为给案外人某纸业集团提供贷款抵押担保,把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431套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天津XX。后来借款人没还款,银行就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银行有权就这些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王XX得知这个消息后,心里那叫一个着急,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担心自己住了这么久的房子就没了。2019年,他实在没办法,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王XX最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张书雯律师。张书雯律师在2019年王XX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就介入了案件。她多次会见王XX,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查阅相关案件材料,阅卷页数众多。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就已经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这个关键要点。随后,张书雯律师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代理词》等。她在《代理词》里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就是王XX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经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被撤销。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可开发商又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王XX再次找到张书雯律师,张书雯律师没有退缩。她通过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论证了王XX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
王XX原本担心房子会被银行收走,最坏的结果就是自己没了房子。但在张书雯律师的帮助下,不仅撤销了银行的抵押权,还顺利让开发商协助办理过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是张书雯律师对每一个细节的把握和对证据的充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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