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劳务报酬拖欠纠纷。原告LX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为被告株洲市A公司承接的三个项目提供专职资料员劳务。双方对账结算后确认了欠付金额,但一审法院以“XX小学项目面积小、劳务费过高”为由酌减了部分金额。LX不服,委托株洲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张双意律师于2017年执业后提起上诉。
张双意律师有着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接受上诉委托后,她紧扣证据效力这一核心。凭借丰富的证据处理经验,重点提交盖章结算单、中标通知书、劳动合同、资金支付申请单等证据,证实XX小学项目的劳务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A公司已盖章确认,法院无权擅自酌减。
在案件处理中,张双意律师还需要击破挂靠抗辩,确立责任主体。她曾作为检察机关听证员,熟悉司法办案逻辑。明确T某系挂靠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LX登记为项目资料员,中标文书、劳动合同均指向A公司,应由被挂靠单位A公司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张双意律师在上诉中还纠正一审错误,严守意思自治。她指出一审法院无视盖章结算单,以“市场行情”为由酌减劳务费,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与证据规则,二审应予纠正。同时精准计算金额,固定诉请,将上诉金额明确为具体数额,便于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全额改判,撤销一审酌减结果,改判A公司支付LX劳务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A公司承担。张双意律师多年深耕刑事辩护,在建设工程劳务纠纷等领域也有不俗表现,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等成效,获得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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