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4月16日,原告苏X在被告中国XX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然而,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该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车辆受损严重。这起事故不仅让原告面临车辆维修的困扰,还可能承担高额的维修费用,给原告的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处理各类案件上已有一定经验,此次和刘律师共同接受原告委托处理此案。
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柴昊然律师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在处理此类涉及争议的案件时,他凭借丰富的证据梳理经验,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事故相关材料,包括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准备。他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应对被告的抗辩。
在诉讼过程中,柴昊然律师还曾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以及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这使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具备更全面的视角。他深入分析案件情况,指出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原告的诉求,强调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也由被告承担。柴昊然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他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都有出色表现,此次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再次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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