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duediligence,即尽职调查),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和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的损害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二是根据案件事实,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构成刑事犯罪;三是基于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不能仅因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可能的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赔偿,挽回了巨大损失。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却避免了200余万元的潜在损失。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余元:不予批捕获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万X面临被逮捕羁押及后续刑事处罚的风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duediligence,尽职调查的体现),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万X作为从犯,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强调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又采纳缓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万X避免了被羁押,且获得轻缓的刑事处罚。客户支付合理律师费,为万X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两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熊X面临被认定偷越国境罪的风险,一旦定罪可能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duediligence)。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本质区别。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包括自首、无前科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
律师认为熊X的行为动机和危害性显著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根据因果关系(causation),其行为与偷越国境罪的危害结果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同时,结合其从宽情节和刑事政策,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熊X避免了刑事处罚,减少了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客户支付律师费,为熊X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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