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主角是曹X,他是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淄博市XXX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X提起公诉,经指定管辖,淄博市XXX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核心争议点有三个:
第一,曹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曹X不构成自首。被告辩称曹X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曹X构成自首。法院认为,曹X在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认定其构成自首。
第二,曹X是否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如何?
法院查明,曹X之前无犯罪记录,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原告认为曹X犯罪事实严重,不应考虑其初犯等情节。被告辩称曹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法院最终认定曹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觉得,从证据来看,曹X没有犯罪前科,且在庭审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所以认定为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
第三,曹X积极退赃是否应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原告认为退赃不影响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辩称曹X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曹X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法院考虑到曹X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挽回了一定的涉案损失,所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是: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自首,这在法律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而且,一旦犯错,要积极主动地挽回损失,比如退赃。同时,在面对司法机关时,要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如实交代情况。
结尾:这起案件中,曹X因受贿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由于他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曲延波律师执业多年,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地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梳理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正是他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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