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接到法院关于与被告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通知时,内心既期待又焦虑。此前法院已判决张X偿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但裁定生效后,张X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冯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件案件,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
原告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且离婚协议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多笔定期存款,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在龚傲冬律师的帮助下发起了债权代位析产之诉。
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自己所有,其名下存款系个人财产。龚傲冬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财产分割案件,他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首先,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复杂的婚姻关系期间,最后一次复婚至离婚期间存入的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婚内协议》,龚律师指出其落款时间虽为2017年7月18日,但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并且,即便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者,依据相关法律,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及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确认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了事实基础。同时,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龚傲冬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选择诉讼路径,有效击破被告的抗辩,固定关键事实证据,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展现出了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强大的证据把控能力和卓越的诉讼实战能力,成功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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