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而刘欢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从2019年执业至今,刘欢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在劳动纠纷领域也颇有建树。
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而自己是经介绍进入工地,与被告刘X协商了工资,受伤后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不予赔偿,于是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本人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刘欢律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刘X不承担责任,同时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无独有偶,还有一起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之后仅支付了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蔡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欢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个人用工责任案件中,他精准把握法律条文,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抓住关键要点,成功为被告刘X摆脱了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从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获取信息,为答辩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刘欢律师及时调取工商信息确定被告,精心准备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论证,确保了员工蔡XX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体现了他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
实践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则。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对于工资拖欠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面对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和工资拖欠这些常见的劳动法律困惑,刘欢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组织、对关键时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的突破,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无论是帮助个人摆脱无端的用工责任,还是为员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都彰显了他在劳动纠纷处理方面的综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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