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产生了激烈的法律争议。2021年8月3日,双方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共379XXXX4612.72元。原告依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波折不断。2021年9月1日,被告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原告暂停施工,之后虽复工,但因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但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被告又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停工。2022年6月14日,原告寄送《催款函》未获回复,项目至今未能复工。原告面临工程款难以收回、材料款及人工工资难以支付的困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汪家道律师作为原告浙江甲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凭借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积累,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仔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梳理证据链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抗辩理由,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提出了有力的反驳意见。他强调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对于材料调差款和塔吊费用,他通过工程联系函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在可得利益损失方面,他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论证该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内,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予以解除,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与原告最初的预期相比,汪家道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同解除、工程款支付、材料调差款和可得利益损失等多项权益,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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