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某和何某。然而,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未进行有效抗辩,而孙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
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这些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公司债务清算的范畴。公司行为的违法性: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这种违法减资和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责任的认定:根据上述法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构成未依法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减资、清算等程序,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面临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对劳动者来说,当遇到类似公司注销但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面对公司注销、法人主体灭失的困局时,他通过深挖工商档案,精准锁定股东违法减资、未实缴出资、未经清算即注销三重责任,成功将股东个人“拉入”债务承担范围。在庭审过程中,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对方的抗辩,确保了案件的胜诉。他从证据收集到法律定性,再到庭审策略的制定,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十分专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76000元的购车款不是小事,它背后是法律对企业经营规范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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