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郝XX在投案之前,找到了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的陈晓伟律师进行咨询。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郝XX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陈晓伟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于2023年6月28日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陈晓伟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之后,陈晓伟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郝XX,和他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陈晓伟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这些辩护意见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规定。
在关键节点,陈晓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退赔情况等,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促使法院对郝XX的情节进行了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陈晓伟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未予采纳。但对于陈晓伟律师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看,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的认定标准和自首情节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从社会层面看,提醒了企业管理人员要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陷入刑事犯罪风险。同时,也向公众警示了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从辩护角度看,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为当事人获得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趋势注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等。对于涉及金额巨大的案件,法院会更加严格地审查证据和法律适用,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理。同时,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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