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沈阳市,一家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建筑器材。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后该下属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等。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等关键要点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其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答辩意见,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在河北省,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主要诉请,被告不服上诉,辩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凭借其心理咨询师和会计资格,敏锐地识别出案件中的风险点。他针对上诉人全部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彻底否定“伪造印章免责”主张,稳固合同效力。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充分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直接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面对上诉人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他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签字人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一起案件中,原告冯XX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常秉持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理念,在这些案件中,他深入研究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以专业能力对抗大型企业,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树立了建筑租赁维权的标杆。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深入梳理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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