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这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投资者周X(化名),被告是某上市公司(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化名)。
周X信任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2015年10月28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16年4月16日(揭露日)期间购入其股票。后来,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股价随之大幅下跌,周X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周X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但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周X面临着投资打水漂,自己的损失很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的糟糕处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周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是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XX)沪XX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XX)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还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
徐晓律师团队在介入后,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积极为原告周X主张权利。他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这一过程需要与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和协调。同时,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确保损失计算的准确性。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团队的核心策略是依据示范判决的标准来主张权利。因为示范判决已经对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认定,明确了关键事实,所以团队就围绕这些既定事实,为周X争取合法权益。通过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和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切中了案件中损失认定这一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这说明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主张权利的策略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周X最初面临投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的困境,最终却获得了全额赔偿,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依据示范判决的标准,准确认定损失并合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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