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曾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曾某的父母,即原告A和原告B,遇到了难题。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两位原告不服,委托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诉至法院,核心诉求是为曾某争取工伤认定,核心争议在于“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他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为核心目标,分四步推进案件。
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作为48小时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曾某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其次,构建完整证据链。黄宇杰律师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关键证据,还有医生出庭证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他用这些证据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再次,采用庭审策略进行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在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的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最后,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客户对黄宇杰律师的专业和负责给予高度评价,称赞他为工伤维权领域的坚实后盾。这起案件的胜诉为同类案件中“抢救超时”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