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时的初步审查方向
2026年1月4日,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X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的委托,此时案件处于审判阶段。舞阳县XX以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同案人员ZX为拿下舞阳县某绿地建设项目标段工程,借用某企业资质投标,承诺向被告人LX支付项目管理费,LX联系多家企业负责人合谋围标,统一把控投标企业的工程预算与投标报价,由ZX出资流转保证金完成投标流程,最终涉案企业中标,中标金额XXX.11元,案发后,LX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2021年7月,某咨询企业负责人C某为确保舞阳县某城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标,安排员工联系被告人LX参与投标,承诺支付管理费并垫付保证金,LX组织多家企业围标,最终涉案企业中标,项目合同金额XXX.42元,案发后,LX主动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两案累计中标金额超812万元。
阅卷中发现的第一处疑点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LX并非本案犯意的发起者,其两次参与串通投标均是受他人安排。这一发现指向了可以为被告人争取在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从而从轻处罚的辩护方向。同时,律师注意到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部分事实可能构成自首,这也为从轻辩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围绕从轻情节的法律检索
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针对发现的疑点,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自首以及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通过研究发现,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并非犯意发起者且作用相对较小,法院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构成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一份书面意见的形成
基于上述检索和分析,律师撰写了辩护意见。核心论证逻辑为:被告人LX并非本案犯意发起人,系受他人安排参与犯罪,在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部分事实构成自首,且全程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恳请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处罚。
补充证据的调取路径
为补强辩护观点,律师团队指导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被告人退赃的相关凭证,以证明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这些退赃凭证与案件直接相关,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提供了证据支持。
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节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次书面意见,核心主张为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者,部分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应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律师意见后,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不起诉决定中的认定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X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LX参与共同犯罪,在具体围标行为中起到组织作用,不认定为从犯,但相较于案件发起者,作用明显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部分事实构成自首,其余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最终判决被告人L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L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类案中的另一种路径
在该所办理的另一起串通投标案中,被告人HX、WX、XX、ZX涉嫌串通投标罪。律师从区分主从犯以及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情节入手进行辩护。最终法院认定HX、WX系主犯,XX、ZX系从犯,HX具有坦白情节,WX、XX、ZX构成自首,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对四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从个案到一类案件的专业积累
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串通投标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对多起案件的办理,团队能够精准梳理案件细节,挖掘从轻情节,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无论是从犯意发起、自首认定,还是退赃、认罪认罚等方面,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这种专业积累使得律所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串通投标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潦河路与红谷北大道交叉口南80米保利中心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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