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中,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说认为,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然而,实践中银行是否尽到该审查义务往往难以判断,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存分歧。若银行未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未能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从而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同案件中可能有不同认定。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17年张某与郭某签订合同并支付大部分房款,郭某交付房屋后,张某装修居住至今。但郭某2021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郭某违约,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周爱荣律师凭借其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经验,开始处理此案。
周爱荣律师围绕“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这一待证事实,积极收集证据。首先,调取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其次,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强调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重大过失。同时,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周爱荣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等,进行有力驳斥。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该案表明,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中,通过收集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可有效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否定其善意取得。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体现了周爱荣律师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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