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实务存在的普遍争议焦点在于,部分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及对应收入是否应计入犯罪获利。从证据法的角度看,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界定,对于此类非典型色情服务的性质认定存在困难。实践中,不同地区的裁判标准也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对于被告人而言,若将非“卖淫”服务的收入计入犯罪获利,可能导致量刑过重,有失公平。
在某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当事人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获利包含了部分非进入式色情服务的收入。当事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前期翻供,不构成坦白,从轻空间极为有限。在此情况下,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曾敏杰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围绕定性边界、非法获利计算、量刑情节展开专业辩护。根据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卖淫范畴,该部分收入依法不应计入犯罪获利。曾敏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案涉部分项目属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立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获利评价。同时,曾敏杰律师重点引导、固定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劝说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曾敏杰律师关于获利扣减的关键辩护意见,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部分收入予以扣除,最终认定非法获利2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虽系累犯应从重,且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该案表明,在容留卖淫罪案件中,对于色情服务性质的精准界定以及非法获利的合理计算至关重要。曾敏杰律师在民商事纠纷处置方面也有丰富经验,其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体现了专业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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