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里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时,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通说认为,借条虽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但对于大额借款,法院通常会审查款项交付情况。实践中,若出借人仅持有借条,缺乏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其主张的借贷关系面临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在某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持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无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按照上述举证标准,在被告缺席且缺乏交付凭证的情况下,赵XX的诉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浙江施贝贝律师所在的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委托。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围绕“款项已交付”这一待证事实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强调借条的证明力,本案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具有较强证明力。其次,提供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补强。最后,利用被告缺席审理规则,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促使法院依据原告主张及证据作出判决。
法院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主张,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0万元借款。该案表明,在仅有借条而无转账记录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强化借条证明力并辅以其他补强证据,可增加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可度。同时,在被告缺席时,充分利用程序优势,清晰呈现证据和事实,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时,也常运用此类严谨的证据梳理和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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