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目前在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案件。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再审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逾四百件。
2023年,郭长源接手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状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经过一系列背书转让,原告成为最后持票人。2023年1月4日,原告提示付款,却于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于是,原告委托郭长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郭长源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证据。他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证明票据的核心信息;收集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证明原告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还收集了拒付证明,证实原告提示付款遭拒的事实。
在确定诉讼策略时,郭长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原告是合法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他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庭审中,四名被告均缺席,郭长源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依据《票据法》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除了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郭长源还办理过跨境“杀猪盘”诈骗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他代理业务员陈X,精准把握从犯地位、违法所得较少等关键从轻情节,成功为陈X争取到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实报实销判决,在七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为当事人戴X争取到从犯认定与减轻处罚,最终戴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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