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和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厂里按约定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租赁物资,可承租方只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下的租金、未退还的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着不给。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还没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求。
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已经完成结算不用再付租金,还说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没有合同依据。
器材厂找到了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朱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却没通知债权人,母公司还是100%控股。这可是个关键细节。
围绕这个细节,朱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向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母公司要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还说明2017年的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还有退货和租金产生。对于钢模板,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证明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他指导器材厂整理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证据。
到了二审庭审,央企集团坚持自己的上诉主张。朱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地进行答辩。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朱律师的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要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就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都由央企集团承担。听到判决结果,器材厂代表原本紧张的神情一下子放松了,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条款越详细越好。第二,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提货单、结算单等凭证。第三,遇到对方公司注销,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要重视细节和证据。在这个案子里,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等关键细节,让原告胜诉,彰显了他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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