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章某家属委托了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的胡廷玺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110329618)担任辩护人。胡廷玺律师的关键动作是对卷宗进行地毯式研读。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章某犯罪的唯一核心证据鉴定意见存在真伪不明、程序存疑的重大缺陷,该鉴定意见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基于这一细节判断,胡廷玺律师在庭审准备阶段,与检察官就证据资格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沟通。他指出关键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法撤回了对章某的公诉,章某重获自由。
在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中,李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胡廷玺律师接手案件后,在半年内高频会见当事人达20余次。他积极引导当事人认清形势,鼓励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表现,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通过这些动作,胡廷玺律师摸清了案件全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及立功情节,最终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大幅下调,其实体刑期较原判减少了二分之一。
罗某诈骗罪案中,本案源于2022年疫情期间的行为,2024年初案发,罗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虽家属代为退赔数万元,但仍被批准逮捕,此时委托胡廷玺律师介入。胡廷玺律师三赴北京海淀,制定了分阶段递进的辩护方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提交相对不起诉申请,紧扣“自首”与“情节轻微”两个关键点据理力争。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胡廷玺律师亲自将罗某从北京护送回云南家中,彻底解决了这场跨越两年的刑事风险。
在普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中,2024年1月,胡廷玺律师接受代理普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2月,胡律师代普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向普某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108103.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9275.90元。3月,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普某的仲裁请求。4月,胡律师代普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上。
胡廷玺律师仔细审查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6月,某县法院判决“A公司向普某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108103.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9275.90元”。经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后,2024年12月下旬,普某收到A公司支付的187379.4元。
胡廷玺律师长期坚持对案件证据的精细研判,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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