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当事人梁先生找到辽宁沈阳隋常有律师时,满心忧虑。原来,被告绥中某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其经营者宁某向梁先生提出借款,梁先生分三笔共出借200万元。但之后宁某却称这笔钱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辽宁沈阳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梁先生只希望能拿回自己的200万本金。
接手案件后,辽宁沈阳隋常有律师习惯先全面梳理案件的来龙去脉。他发现,案件的难点在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从法律上来说,投资款和借款有着本质区别,如果认定为投资款,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梁先生很可能血本无归。而常规思路是依据转账备注,但本案中转账备注既有“口罩投资款”又有“借款”,使得常规思路难以走通。特殊障碍在于被告宁某坚称不认识梁先生,且强调款项是投资款,这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辽宁沈阳隋常有律师持有心理咨询师证书,这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能洞察当事人的心理和意图。他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接着,他深入调查口罩项目的情况,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根本不存在投资收益的可能。同时,他还收集了相关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在庭审过程中,隋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宁某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某向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两条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在涉及款项往来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二是当遇到款项性质争议时,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聊天记录、项目情况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后,当事人梁先生对隋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称赞他帮自己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