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一旦涉及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通常就会被认为是板上钉钉的事实,被告人似乎只能接受既定的数额和相应的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1202刑初XXX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但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并不会仅仅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而是会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这里就出现了大众认知和法律认定之间的差距。大众往往缺乏对法律程序和证据审查的深入了解,简单地认为指控金额就是实际诈骗金额。而法院会依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
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的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接着,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庭审中,陈俊峰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经过审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陈俊峰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降低了认定金额,还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这充分说明,在诈骗案件中,即使公诉机关的指控看似证据充分,律师通过细致的工作和专业的辩护,也有可能影响法院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实质性的量刑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