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国企高管受贿案。被告人廖X曾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在20XX年至20XX年间,廖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共计162万元。案发后,廖X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查封其与他人共有房产2套、冻结银行账户1个。面对如此严重的指控,廖X及其家属陷入了绝望。
此时,贾超颖律师走进了这个案件。贾超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曾经,他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接手廖X受贿案后,贾超颖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对指控受贿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他指出,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100万元),应依法从轻处罚。曾经在司法机关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罪行在量刑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他认为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廖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应从轻、从宽处理。
贾超颖律师的核心辩护点在于,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了他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他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廖X及家属的心理状态,在沟通中不断疏导他们的情绪,让他们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数额巨大。但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考虑到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为判处廖X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已退缴4.7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157.2万余元);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贾超颖律师一直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虽然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从轻情节的认定,使得廖X的最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律师也凭借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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