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A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与沈阳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A公司满怀期待地向B公司支付了50万元业务合作保证金,本以为能开启一段互利共赢的合作,然而协议到期后,B公司却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这让A公司陷入了困境。
A公司多次与B公司沟通,但均无果。此时,B公司经营异常,已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还被限制高消费。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关联个人连带退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金及律师费是否应当退还,即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按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律师费;二是个人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前股东卓某、王某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被告方面,B公司未到庭应诉;法定代表人石某辩称自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出资,对案件不知情;前股东卓某、王某也未应诉答辩。
凭借多年承办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佟新宝律师首先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明确维权路径。他通过工商档案查询,查明B公司股权变更历史及股东出资情况,准确区分现任股东与前股东的责任边界,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受阻。针对石某“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抗辩,他结合石某的股东身份及公司经营异常的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成功论证石某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佟新宝律师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夯实胜诉基础。他指导A公司提交《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保证金支付凭证、B公司被执行信息、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履约事实及违约损失,确保法院对保证金及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在诉讼程序方面,面对部分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佟新宝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在庭审中,他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
最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违约事实成立,B公司应退还保证金50万元,A公司主张的15000元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石某作为B公司持股100%的股东,自认未实际出资,且B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卓某、王某系案涉协议签订前的前股东,案涉债权发生于其股权转让之后,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A公司保证金50万元,支付A公司律师费15000元,石某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50元、公告费400元由B公司及石某承担。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与实务操作经验,帮助A公司成功追回50万元保证金及律师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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