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工程项目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C、被告D伙同他人在某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背景是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了民事争议。被告C、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在此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二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恶劣。
面对这一复杂且棘手的案件,被告C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为其辩护。王宏亮律师有着11年的执业经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更是经验丰富。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高度认可。2018至2021年他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还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迅速全面地梳理了卷宗证据,精准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开展辩护工作。他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曾经处理过众多类似刑事案件的经历让他深知,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王宏亮律师厘清案件性质。他指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本质。
他核实量刑情节。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王宏亮律师将这些重要的量刑情节一一梳理出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他的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的辩护效果,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王宏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他精准高效地审查证据,准确专业地进行法律定性,充分挖掘量刑情节,显著地提升了辩护效果,同时兼顾了矛盾化解,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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