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一个1974年出生的无业男子,命运在2017年发生了重大转折。他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此前,在2011年4月4日,他与同案犯柏某1、赵某伟预谋抢劫,他们携带手铐、卡簧刀等工具,来到龙江县鲁河乡先锋村被害人刘某家,实施了一系列抢劫行为,包括捆绑被害人、抢走财物,还将被害人劫持至碾子山区的租住房内。王XX的妻子张XX在他在逃期间,明知其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跑、藏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XX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最后进被害人家且进门前不知道是抢劫,应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此时,孙欢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X的指定辩护人。
孙欢欢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她毕业于燕山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她曾担任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以及重大职务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和检察院不起诉案例方面较多,不批捕和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经验也十分丰富。
孙欢欢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王XX案件的所有证据。她注意到王XX在庭审过程中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这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辩护过程中,她依据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提出王X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王XX的供述、同案犯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王XX积极参与整个犯罪过程,是主犯。一审判决根据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欢欢律师一直秉持着“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她曾荣获2016-2020年“七五”普法齐齐哈尔市先进个人称号、齐齐哈尔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优秀党员律师称号、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法律文书大赛二等奖以及2024及2025年度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优秀专委(刑事专业委员会)等荣誉。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她的专业和负责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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