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了自身的商标权,并要求拆除已交付或在建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该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在此规定下,若置业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销售,就可能面临赔偿和拆除产品的责任,陷入不利境地。
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接受该置业公司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置业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侵权产品供应商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并且,置业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也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新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给予了善意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二审中,王丹律师依据新规定,充分举证和论证,指出置业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认定,置业公司虽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将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仅要求置业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该置业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王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案例也体现了新《商标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进步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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