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的认定有时并不简单。尤其是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一旦遇到对方否认买卖关系,货款的追讨就成了难题。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和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黄俊华律师所在的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黄律师有着优秀法学科班出身的背景,对这类案件有着敏锐的判断。她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而且,吉贡XX是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黄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和付款后的情况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复杂交易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等都是重要依据。当对方试图以“员工不是我的人”逃避责任时,“表见代理”是有力的法律武器。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这类商事合同纠纷时,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规则的运用。总之,在商业交易中,只要证据充分,合理运用法律,就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