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材行业的商业往来中,一家建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原告A”)遭遇了不小的麻烦。原告A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事宜先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A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款项已达数十万级别,然而被告A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却迟迟未付。这让原告A的企业经营者感到十分焦虑,企业的资金流转受到了严重影响,后续的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困境,原告A通过同行介绍,找到了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A证及外语服务能力。他没有急于给出解决方案,而是先仔细查阅了原告A提供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杨国鹏律师曾办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他知道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运用。他发现,虽然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存在争议,但这些材料中隐藏着关键的证据。
接案后,杨国鹏律师对所有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些材料中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他意识到,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以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同时,他明确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杨国鹏律师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深知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原告A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精心梳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针对被告A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了专业抗辩。他指出,开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国鹏律师的抗辩理由成立,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这里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商业往来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类交易凭证,如合同、供货单、付款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二是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杨国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A成功追回了全部拖欠货款,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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