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妥某因涉嫌参与预谋并提供资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此时,李学清律师作为委托辩护人介入。他有着三十余年刑事实务积淀,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熟知刑事程序的关键转折点。他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后,将辩护重点放在主观故意缺失、资金用途不明、证据链条断裂等关键问题上。
李学清律师毕业于专业法律院校,其教育背景为他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敏锐捕捉关键细节奠定了基础。他深知在证据迷局中定位核心要点的重要性。就本案而言,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妥某与他人共谋并为购买毒品提供大额现金,但资金用途是否真的用于与故意杀人相关的毒品犯罪,证据并不充分。
2019年12月10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这个过程中,李学清律师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听取辩护人意见,推动退回补充侦查,引导检察机关全面审视证据缺陷。
作为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学清律师所在的团队构建了一支老、中、青三代融合的“金字塔式”刑事辩护团队。资深律师把控整体策略,骨干律师执行辩护策略,青年律师及法律助理提供高效支持。在本案中,团队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南涧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妥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妥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体现了李学清律师紧扣“证据不足”核心,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理念。
在这起案件中,李学清律师还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即便当事人涉及毒品相关资金往来,若无法证明其具有杀人或贩毒的共同故意,不能仅凭资金流向推定刑事犯罪。同时,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在事实存疑时,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名誉,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李学清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重大刑事案件中,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圭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再次证明了专业、细致、坚定的辩护是守护无辜者免受错误追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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