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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私案被告人争取从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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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3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庞世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61025831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68011689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庞世伟律师,现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庞世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先后代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职业过程中,庞世伟律师先后代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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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中,庞世伟律师提出被告人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该意见影响后续量刑环节的讨论,为争取减轻处罚奠定基础。此案件中,庞世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从多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为走私案被告人争取从犯认定

庞世伟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10年,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其承办的多起案件中,庭审上的表现可圈可点。以下为大家呈现几起案件庭审中的对抗情况。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庞世伟律师随即拿出整理好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详细记录了鲁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环节和作用。他向法庭展示材料并表明观点,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鲁某某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认真查看了庞世伟律师提交的材料,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对方律师针对庞世伟律师提出的从犯观点进行反驳。对方律师翻阅卷宗,指出鲁某某在整个走私活动中起到了关键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庞世伟律师则进一步阐述,鲁某某虽然参与了部分安排工作,但主要是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并非主导整个犯罪过程。他再次强调鲁某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并且拿出相关证人证言和交易记录,证明鲁某某的行为并非不可替代,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法官仔细聆听双方观点,眼神在双方律师之间来回移动,思考着双方的辩论内容。

法官对双方的辩论进行总结。法官表示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综合考量。最终,法院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庞世伟律师通过精准运用犯罪形态辩护和成功争取从犯认定等多维度量刑辩护,使法院对鲁某某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当事人生活、家庭的重大影响。

危险驾驶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庞世伟律师表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他向法庭提交了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笔录,以及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文件,强调邹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官认真查看了这些材料,认可了庞世伟律师提交的证据。

法庭进入辩论环节。对方律师提出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39mg/100ml,远超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标准,应加重处罚。庞世伟律师回应,虽然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但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明显。庞世伟律师还强调这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不时点头,似乎在思考量刑的平衡点。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庞世伟律师通过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平衡从重与从宽情节,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重婚、诈骗案庭审中,开庭后第18分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构成重婚罪、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合并执行十二年至十四年。庞世伟律师提出关于重婚罪,于某某在被抓获前曾主动与烟台警方电话联系,表示送货完毕后回烟台自首,属于主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且于某某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关于诈骗罪,庞世伟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126万余元不准确,部分款项系正常借款或公司经营支出,不应认定为诈骗。他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官仔细查看这些材料,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数据进行了标记。

开庭后第28分钟,对方律师对庞世伟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对方律师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不存在正常借款和公司经营支出的情况。庞世伟律师则再次强调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性,指出部分款项确实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他还针对对方律师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回应,通过列举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法官认真聆听双方的辩论,对双方的观点进行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在重婚罪中,因于某某无法提供与警方联系的有效证据,自首情节未予认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定刑上限为二年)。在诈骗罪中,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126万余元诈骗金额核减至76万余元,核减比例超过40%;同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二至十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公诉机关建议罚金五至十万元,实际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略高于建议,但刑期取了下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建议的最低年限。庞世伟律师通过精准核减诈骗金额、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争取量刑建议下限以及全面维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量刑结果。

在容留他人吸毒案庭审中,开庭后第12分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庞世伟律师提出关于红旗车内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李某某名下的红旗轿车已于2012年4月因交通事故被拖至维修厂做报废处理,此后一直停放在大修厂,无法继续行驶,客观上不可能于2014年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他向法庭提交了车辆事故记录、维修厂证明等书证。法官认真查看这些书证,对车辆的情况进行了解。

开庭后第22分钟,庞世伟律师继续提出关于在家中(羊汤馆内)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他提交了租房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自2013年4月进入加油站工作,指控时间段内其已不具有该场所的实际控制使用权,难以继续容留他人吸毒。对方律师对庞世伟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认为这些证据的关联性不足。庞世伟律师则进一步解释证据的关联性,强调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在指控时间段内的实际情况。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最终,法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关于“红旗轿车内容留吸毒”和“2014年七八月份家中容留吸毒”两笔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认定,仅认定三起在家中及加油站宿舍内容留吸毒的事实。同时,法院注意到被告人在庭审最后表示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庞世伟律师通过主动调查取证、精准运用证据规则、有效降低犯罪次数和量刑基准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调整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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