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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与病历矛盾下的工伤认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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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0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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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职工微信记录与病历记载的矛盾成为关键争议点。周赫律师在代理此案时,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全面梳理行政复议程序,最终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证据处理聚焦于构建完整证据链和合理运用举证规则。
微信记录与病历矛盾下的工伤认定之争

职工刘先生在工作时摔伤右脚踝,病历记载与微信记录的受伤原因描述不一致,这一矛盾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接手此案的周赫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意某公司是刘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最初,刘先生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但意某公司质疑这些证据,且以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为由进行反驳。

周赫律师介入后,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强调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某公司虽主张病历记载问题,但刘先生已作出合理解释,且修正处加盖了医生印鉴。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庭审中,意某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认为与工伤无关。周赫律师则通过质证说明,病历中“下楼梯”描述系患者入院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此外,意某公司还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无违法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善于完善间接证据链,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全面梳理行政程序,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和合理的论证,有效应对了对方的质疑,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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