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结婚,18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婚内的无证房成了女方离婚路上的“拦路虎”。接手此案的侯浩亮律师,执业不久,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本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为孩子李女士隐忍18年。期间二人长期分居,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起诉离婚。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对方可能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比如质疑出轨证据的真实性等。侯浩亮律师则通过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形成过程等方式进行回应,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同时,因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该案件的证据问题时,会先锁定对方在案件中的过错行为,收集相关证据,为主张赔偿提供依据。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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