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劳动者并未放弃维权。接手此案的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
这是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加班情形,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查,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最初,劳动者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混同用工关系和加班证据缺失。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庭审中,对方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班兆然律师则依据所搜集和整理的证据,有力回应,强调混同用工的事实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先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穿透用工主体的抗辩锁定责任方;针对不利结果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优化诉讼诉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