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在被告答应撤资后,因项目利润巨大又提出全额支付撤资款并分割后期利润,双方就投资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接手此案的和兆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
在本案中,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可能是合作协议等,但对于合作关系是否持续、设备归属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支撑。而被告方需要证明合作协议已解除,双方不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和兆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梳理复杂细节。他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已解除且未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被告已承诺全额回购原告撤资款,且周某某已精确结算并支付了超过60%的撤资款项。同时,和兆麟律师还发现原告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存在逻辑矛盾。
庭审中,原告可能以合作协议未完全终止等理由要求分红,和兆麟律师则回应称,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自行处理所投资的设备、不再参与石厂管理和负担石厂费用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已以自己的行为不再履行合作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从法理、事实和程序多方面入手,深入梳理案件细节,通过发现对方逻辑矛盾、论证合同状态等方式,为案件的事实及结果认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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