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称2020年5月1日崔先生以工程开工为由借款,自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但崔先生却有不同说法。原来,崔先生母亲经营的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承建山西省一综合体项目工程,将土方工程分包给张XX,并要求其交纳20万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张XX指示林先生添加正在临江分公司实习的崔先生微信,让崔先生代收5万元保证金。后来因疫情项目暂停,经张XX请求,已退还其5万元保证金。本案的整个处理过程,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教育导向。从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辩护,再到后续的帮教跟踪,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付出和不懈努力,也正是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圆满结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宋吉春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案情,收集关键证据。二审中,崔先生提交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以及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了崔先生的抗辩理由,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本案的整个处理过程,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教育导向。从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辩护,再到后续的帮教跟踪,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律师的专业付出和不懈努力,也正是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圆满结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法院经审查,采信了崔先生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林先生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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