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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7万余元伪劣电子X,男子获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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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子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1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106355657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杨子兴律师,中共党员,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莘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聊城市律师协会理事,百度,贴吧聊城“律师哥”,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聊城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企业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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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流程不了解,难以自行辩护,且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复杂。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确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引导当事人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销售7万余元伪劣电子X,男子获缓刑一年

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提起公诉。指控内容显示,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身为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案中,张某作为被告,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刑事辩护工作。杨子兴律师从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证据方面,虽然公诉机关有相关销售数据等证据,但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避免存在证据瑕疵影响辩护效果。其次,法律适用上,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尺度。再者,当事人张某自身对法律不了解,无法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情况和自身想法,给律师了解案件全貌带来一定困难。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杨子兴律师目前担任聊城仲裁仲裁员,对这类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比较熟悉。

针对本案案情,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他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一是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三是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四是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同时,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除了张某的案件,还有杨XX寻衅滋事案。当事人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细节,了解到当事人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实施涉案行为,无预谋、无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这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同样面临着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等难题,而且要在众多情节中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从宽情节。

杨子兴律师深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依法认定自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论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属情绪失控所致,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酌情从轻;全程引导当事人配合办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提出从宽量刑主张。同时,律师主导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为缓刑适用创造关键条件。最后,律师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维度,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系统论证当事人完全符合缓刑条件。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当事人缓刑,当事人无需羁押服刑,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还有一起酒后冲动引发的寻衅滋事案。2025年某日凌晨,甲某、乙某、丙某与朋友在某酒馆饮酒期间,因搭讪纠纷与邻桌三名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三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这起案件的辩护难点较多。致二人轻伤二级,属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区间,量刑起点较高;共同犯罪中多人参与殴打,行为与后果关联紧密,区分责任难度较大;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易被认定人身危险性较高,缓刑适用存在阻力。

杨子兴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放弃无罪抗辩,集中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锁定三人自首情节,当庭完整呈现自首证据链;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同意适用缓刑;论证本案系酒后偶发琐事引发,无预谋、无持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中一人为初犯、偶犯,另两人此前仅为行政违法,本次犯罪主观恶性有限,再犯风险低;坚持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庭审中真诚悔罪;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均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三人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仔细查阅案卷,从散落的证据材料中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例如在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他详细审查销售数据、投案经过等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时机把握上,杨子兴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引导当事人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在合适的时间点展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尺度,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采纳。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同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法院会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进行区分量刑。在寻衅滋事等案件中,即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具备从宽情节,仍有机会获得缓刑判决。

面对刑事指控,当事人往往因不了解法律和诉讼流程而陷入困境。杨子兴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案件的全面梳理,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庭审中,他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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