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对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下情形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此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情形具体有哪些
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处罚情形如下:
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即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等行为达到恶劣程度;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在何种情节下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节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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