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名誉就像一层看不见的铠甲,一旦被网络不实言论刺穿,那带来的可不仅仅是面子上的问题,真金白银的损失也可能随之而来。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企业遭遇网络诋毁,最终成功维权的案子。
某医疗健康产业公司就碰上了这么糟心的事儿。被告LQF曾在其他机构接受美容项目并产生纠纷,她却误把这家医疗健康产业公司当成了涉事机构,在小红书、抖音、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发布“黑心机构”等恶意诋毁、不实言论,还刻意引导他人不要到原告处消费。这可把公司害惨了,受不实言论影响,多名客户申请退款,公司直接产生了经济损失。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删除言论,可被告根本不当回事儿,没办法,公司只能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在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里,坚持说涉案两家机构是同一家主体,还称自己的网络发言都是客观事实,属于消费者正常评价与言论自由,不构成诽谤,还说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依据,甚至表示自己已经另行起诉原告维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这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很明显了,涉案的两家机构到底是不是同一主体?被告的言论到底算不算侵权?
接手这个案子的是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的龚练律师。龚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经十四年了,有五年法院审判经验、两年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法务经验,律师执业也有七年了。她的办案理念就是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用专业和责任心为客户排忧解难。
龚律师接到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她先梳理主体关系,发现案外美容机构曾发生名称变更,这可能是被告混淆主体的原因。接着,她固定侵权证据,把被告在各个网络平台发布的言论截图保存下来,还收集了企业信息报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她敏锐地抓住了关键事实,那就是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接受服务的主体并非本案原告,这就说明涉案两家机构并非同一主体。
在庭审中,龚律师充分举证,把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展示出来,严谨论辩。她指出被告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实负面言论,误导了公众,贬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从法律角度来讲,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言论、修改昵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龚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接受美容服务的机构与本案原告并非同一主体,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二者为关联企业。被告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实负面言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结合侵权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同时被告要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修改涉案平台昵称,并删除对应账号下针对原告的侵权言论。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学到不少东西。对于企业来说,名誉是非常重要的资产,一旦受到侵害,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而对于普通老百姓,在网络上发言也要谨慎,可不能随便诋毁他人或企业,不然可能会惹上官司。
作为律师,我龚练给大家提个风控建议。企业平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名誉,建立健全的舆情监测机制,一旦发现网络上有不实言论,要及时收集证据,和对方沟通要求删除。如果沟通无果,要尽快寻求法律帮助。普通老百姓在网络发言时,要确保言论真实客观,不能为了发泄情绪就随意诋毁他人,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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