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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13万赔偿,教育公司如何零赔付?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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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6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尹绪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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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教育科技公司被员工曾某索要约13万劳动赔偿,面临高额经济损失。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接手此案,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最终,仲裁委以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教育公司成功零赔付,避免了经济损失。
员工索要13万赔偿,教育公司如何零赔付?看这里!

员工张嘴就要13万劳动赔偿,企业只能乖乖掏钱吗?其实未必!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教育公司成功零赔付的案例,让大家看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曾某在2018年10月入职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2万元加提成。202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曾某的劳动关系转至教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线教育公司。到了2025年10月15日,曾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教育科技公司补发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少发的工资8万元、支付2024年5月工资5000元,以及2018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3333.33元。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仲裁时效。曾某觉得自己的劳动关系转入了关联公司,教育科技公司和在线教育公司是同一主体,时效应从他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2025年6月23日)起算。但教育科技公司这边可不这么认为。

教育科技公司委托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尹绪梅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纠纷,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更是专精。她一直秉持着“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尹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仲裁申请时间是2025年10月15日,时效起算点是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24年5月31日)。

针对曾某提出的“时效中断”主张,尹律师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她指出,虽然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但都是独立的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非因个人原因转移,并不等于权利义务承继。而且,仲裁时效不会因此重新计算,曾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曾某未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主张权利,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她引导仲裁委关注曾某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让仲裁委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个案子里,曾某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24年5月31日就解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该在2025年5月31日前申请仲裁。但他直到2025年10月15日才申请,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且,他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重视劳动法法规,规范用工管理,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员工来说,也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张权利,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

作为尹绪梅律师,我给大家提几点专属风控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流程,避免出现劳动纠纷。同时,要及时关注员工的诉求,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处理。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应对。员工在工作中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遇到问题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协商不成要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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