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工伤赔偿问题常常让工人们头疼不已。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建筑工人工伤赔偿中参保滞后的难题。
建筑工人吴X在2024年8月下旬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案涉工程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了工伤保险,可意外还是发生了。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导致眼部受伤。然而,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吴X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他的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人社局认定吴X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但在工资标准上,双方产生了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这是13天的工资。可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而且双方都没办法充分证明真实的月工资标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子由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承办。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刘瑶律师在办理此案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在这个案子里,吴X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所以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项目参保人员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273元计算,得出470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为1478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依医嘱支持93天,按9243元/月折算为39521.79元。护理费住院30天,按150元/天支持4500元。医疗费凭票据支持8461.67元。而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项目,所以这一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不等于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一定要及时完成工人的实名制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如果遇到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的情况,也不用过于担心,法院会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刘瑶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时,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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