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丽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决策,她告别了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的工作,正式成为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此前,她作为企业法务,积累了丰富的投融资及相关法律服务经验,然而她渴望在更广阔的法律舞台上施展拳脚,于是毅然投身律师行业。
这次职业转折让张丽形成了独特的执业理念,她始终秉持着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收集和研究各类案例,以此增强自己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充分体现了张丽这一执业理念的落地。2024年3月6日,原告张XX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在接手这个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她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收集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在撰写书面意见时,她巧妙地引用这些案例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张XX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丽的观点,认为张XX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其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事后,当事人对张丽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她的专业和努力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执业至今,张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案件占比约70%。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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